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
時 間:100年5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30至下午16:00)
地 點:台南市東光國小小會議室
主 席:劉欽旭
記 錄:蘇惠櫻
出席人員: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顧翠琴、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黃志宏、新北市教育人員
產業工會李榮富、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范姜仲宇、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柯仕宏、
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黃榮賢、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陳光鴻、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
劉欽旭、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江錦錢、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周坤鴻、嘉義市
教師職業工會黃敏智、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涂佳玲、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許又仁、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陳建志、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劉亞平、宜蘭縣
教師職業工會林清松。
列席人員: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王汝杰、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鄭嘉偉、國立臺南大學助理
教授林斌、北投國小教師羅德水、全教會執行秘書卓鈴宜、全教會秘書蘇惠櫻。
一、 報告內容:
1. 團體協約第一階段運用方式意見交換,私校如何善用。〈如何善用過去少
有的仲裁及私校單一董事會簡便性〉
2. 2012全教會辦理之super教師獎後續辦理與否報告。
3. 現階段會務假處理原則。
二、 討論事項:
1. 籌備會運作方式、期程及推舉籌備主任。
(1) 決定何時成立大會?籌備次數及日期?是否確認取消原訂
0618全教總上午的成立大會?
(2) 二籌邀請入會對象?邀請全教會出席或列席方式?
2. 縣市是否加入縣市總工會、產業工會或全產總?全教總是否加入全產總?
〈全產總章程及預算現況〉
決議:不作決議。
3. 章程及子法確認。
(1)在章程內通過第一和第二屆選舉辦法。
(2)通過章程指定訂定之子辦法。
決議:
(1)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章程修正如下:(如附件一)
l 第肆章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會之理事分為當然理事與選任理事,合計三十九人,選任候補理事五人,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第一屆之任期為一年,至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l 刪除第肆章第十八條第三項「本會置選任理事五人,選任候補理事二人。」。
l 第肆章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修正為「二、經本會全體會員代表總權數二分之一以上提案,出席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罷免之。」
l 第伍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為「本會置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第一屆任期為一年,至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l 第伍章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專職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下設各部門及行政單位,其組織名稱及人員編制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各類會務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l 第陸章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總權數之出席,出席權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l 第陸章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一項第五款之事項須經出席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l 第陸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增列第四款:「四、審查會員代表名單及行使之權數。」
l 第柒章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為「一、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會員代表總權數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ㄧ日前送達。」
l 第柒章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委託權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權數之三分之一。」
l 第三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由全教會辦公室依工會法提修正草案於下次討論。
(2)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會員代表行使權數辦法修正如下:(如附件二)
l 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權數之三分之一。」
l 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一、5權以下者,至多3人、二、6至10權者,至多6人、三、11至15權者,至多9人、四、16至20權者,至多12人、五、20權以上者,至多15人。」
l 第四條增列第二項:本會不支付前項各會員工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之各項費用。
l 第五條修正為「各會員工會之會員代表名單、行使權數,經本會常理會召開會議審查通過後公佈。
l 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依章程規定進行之表決額數、出席代表權數,均以會員代表之總權數計算。」
l 刪除第六條第二項(「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應有之法定出席人數,依本會章程及規章規定計算,不受前項限制。」)。
l 第八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剩餘權數之行使及分配代表名單,經本會常理會召開會議審查通過後公佈。」
(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正副理事長暨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修正如下:(如附件三)
l 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會正、副理事長候選人採兩人一組登記制,各組候選人於登記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會員身分、身分證及在職證明),並繳交二吋照片二張、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整。」
l 第五條第四項修正為「各組候選人得票數未達出席代表權數十分之一者,其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l 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會選任理、監事候選人採登記制。」
l 第六條第二項修正為「登記為選任理、監事候選人者,應填寫候選人登記表乙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由候選人親自或掛號郵寄送達向本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
l 原第七條全刪除,以下條次變更。
l 條次變更後第七條修正為「本會正、副理事長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投票;選任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投票。」
l 條次變更後第八條修正為「本會正、副理事長、選任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應由理事會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務工作,並由本會秘書處協助執行。第一屆由籌備會成立選舉委員會。」
l 條次變更後第十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會正、副理事長、選任理事及監事之選舉候選人登記,自公告日起算七日內截止。」
l 條次變更後第十一條修正為「候選人資格審查不符者,選舉委員會應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並退還其所繳交之保證金。」
l 條次變更後第十二條修正為「選舉人名冊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十日確認公告之。」
l 條次變更後第十二條修正為「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候選人姓名、號次;各項選舉票應以不同顏色區分,罷免票應載明本會名稱、職稱、年月日及被聲請罷免人姓名。
l 討論至第十三條完畢,其餘延至下次會議討論。
4. 全教總及全教會2012收費如何處理。
(1) 2012全教會會費如何收?收多少?
(2) 0618全教會代表大會如何提案?
(3) 全教會章程如何修?
(4) 全教會會員卡是否繼續製發?或由全教總製發?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發起人會議紀錄
時 間:100年5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00至上午10:30)
地 點:台南市東光國小小會議室
臨時主席:劉欽旭
記 錄:蘇惠櫻
出席人員: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顧翠琴、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黃志宏、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李榮富、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范姜仲宇、
新竹市教師會柯仕宏、新竹縣教師會黃榮賢、台中市教師會陳光鴻、
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劉欽旭、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王汝杰、彰化縣
教師職業工會江錦錢、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周坤鴻、嘉義市教師職業
工會黃敏智、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涂佳玲、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許又仁、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陳建志、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劉亞平、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林清松、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鄭嘉偉。
列席人員:國立臺南大學助理教授林斌、北投國小教師羅德水、全教會執行秘書
卓鈴宜、全教會秘書蘇惠櫻。
一、 推舉主席:
決議:由劉欽旭老師擔任。
二、 報告內容:
縣市狀況表。
三、 討論事項:
請推舉籌備委員、組織全教總籌備會。
決議:
一、本會籌備委員如下:
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
二、本會成立大會前經籌備會確認後之教師工會得成為本會籌備
委員。
三、本籌備會每次邀請林斌和羅德水老師列席,其交通費由籌備
會支付。
四、本籌備會經費來源為全教會99年10月3日第六屆第五次臨
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協助成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促
進會」經費。
四、 散會(10:40)
2. 1000520全教總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doc (68 KB)
3. 附件1:全教總章程草案1000520版.doc (74 KB)
4. 附件2-全教總會員代表行使權數辦法1000520版.doc (43 KB)
5. 附件3-全教總理監事選 舉罷免辦法1000520版.doc (3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