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促進會第七次會議紀錄
時 間:100年4月1日(星期五,上午10:00至下午16:00)
地 點:國立彰化女中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
主 席:劉欽旭理事長
記 錄:蘇惠櫻
出席人員:基隆市教師會理事長朱源清、台北市教師會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台北縣教師會理事長李雅菁、新竹市教師會理事長柯仕宏、
新竹縣教師會理事長黃榮賢、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
南投縣教師會理事長王汝杰、彰化縣教師會理事長江錦錢、
雲林縣教師會理事長周坤鴻、嘉義市教師會理事長黃敏智、
嘉義縣教師會副理事長林易虹、台南市教師會理事長郭榮祥、
台南縣教師會理事長廖學正、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于居正、
屏東縣教師會總幹事吳忠勳、澎湖縣教師會理事長林有忠。
常務理事:劉欽旭、李榮富、黃耀南、楊秀碧、周澤芳。
列席人員:彰化縣教師會-王文娟。
常務監事-顧翠琴。
會務人員-高中職委員會主委黃文龍、私立學校委員會代理主委
簡添枝、國立臺南大學助理教授林斌、北投國小教師
羅德水、執行秘書林芳婷、秘書蘇惠櫻。
一、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決議:增列二字於第捌章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經常會費:依會員工
會……..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減免部份
費用。」
二、 報告內容:
1. 上次會議決議執行報告
2.
三、 討論事項:
1. 全教總成立期程,請討論。包含成立大會預定日期,會員代表權數
認定等。
決議:
●通過快速期程,
會員代表大會。
●
●
●縣市完成籌組者送件至籌備會,期限定於
市教師會繳費計算權數。
●
組成員列席。
●全教總會員工會之權數依100年3月31日縣市教師會繳費之會員
人數計算。
●合併縣市之工會依原縣、市之會員數計算。
2. 全教總章程草案:上次討論至第伍章完,本次從第陸章開始討論。
決議:
●第肆章第十八條第一項將第一屆任期修正為一年至101年7月31
日。
●第肆章第二十條第三項修正為「本會理事會得以全體五分之三以上
之理事提案罷免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得以下列罷免之:1. 經全體理
事四分之三通過罷免案,並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罷
免之;2.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全體代表1/2提案,2/3同意後罷
免之。」
●第陸章第三十條第三款修正為「罷免本會選任理事、監事及議決理
事會通過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罷免案。」
●第陸章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
九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陸章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後增列第三項「第一項第五款之事
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1/2同意」,餘往後順延。
●第三十一條第六款修正為「議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罷免案
及副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之繼任同意。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正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
會及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修正為「依第21條第3項提名副理事長。」
●第柒章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為「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
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
手續;選任理、監事連續二次不假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
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討論至第玖章完。
●附註增列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屆任期至101年7月31日。
3. 各縣市教師工會籌組分享與問題討論
4. 討論下次會議、時間、地點
決議:下次會議於100年4月22日(五)假台北市召開,確認地點後
另行通知,並於當日早上十點在台大校友會館召開工會成立
記者會。
5. 其他意見交換
四、 散會(16:00)